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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制度的建立

古时僧侣居住在寺院之中,是依受戒先后为长幼秩序的。佛教规定,从受戒时起到七月十五日(农历)为一腊。遇事集会的坐位须按戒腊多少排列先后。戒腊最长的称为“上座”。寺院中一切事务要由全体僧众集会来共同决定,凡事必须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办理。其日常事务也由全体僧众推定“知事僧”,负责办理。此管理僧众杂事的职务,梵名叫“羯磨陀那”(羯磨,意为事务,陀那,意为授与),汉译为悦众

唐宋以来,创建寺院要向政府申请,得到许可,方准与建。《旧唐书,职官志》说:“天下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以行业高者统之。”注云:“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这是说,首座,寺主、维那,称为“三纲”,是要由政府任命的。百丈禅师创立禅宗寺院的清规规约,设置十务,分司各事。

后来,佛教各宗先后成立,为住持者,身居一寺之主,各以其所秉承的宗派义理传授学人,其时寺院似无严格的宗派继承问题。唐末以后,由于禅宗衣法相传的习惯,寺院的住持有了世代的标称。元时分天下寺院为禅、教、律,各守其业,不得变易。于是法派与寺院成了固定的关系,逐渐形成明清乃至近代通行寺院制度。

近代的寺院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叫做“丛林”或“十方”;一类叫作“小庙”或“子孙”,每个寺院必属于一定的宗派,世代相承,很少任意更改的。然而其寺院对于本宗派的教义和修行法则多不讲习,渐成有宗派之名,无宗派之实。

其“十方”寺院住持的继承,多是师徒关系,经过传法手续而确定。由前任住持以“法卷”写明历代传承,授与弟子,成为法徒。一代住持可以有几个或更多的法徒,继承住持时在法徒中选任。十方寺院可以开堂传戒。

“子孙”寺院住持的继承,也就是师徒关系,是由于住持为弟子剃度,成为剃度徒。一住持可以有众多剃度徒,到继承住持时在剃度徒中选任。子孙寺院是不许开堂传戒的。凡寺院在其法派相承中有相接近的,称为“本家”。寺院中如有重大事务或争执,可以邀请本家的住持共同讨论或调解。

子孙寺院经本寺子孙的同意,可以改为十方;但十方寺院则不许改为子孙寺院。

寺院的组织,在唐代是由三纲(上座、寺主、维那)共同负责全寺事务的,三纲的人选由政府任命。到了宋代,寺主由当地州官和群众备文邀请。宋人文集中常有请某某法师住持某寺的疏文。至于上座、维那等职则由寺主委任了。

寺主改称为住持,是由百丈禅师创立清规时定名的,意谓安住而维持佛法。世俗又称住持为方丈,意谓所住的地方狭隘,只有方丈之地。王简栖《头陀寺碑》中说:「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又相传唐高宗时王玄策奉使到印度,过维摩居士故宅基,用笏量之,只有十笏,所以号为方丈之室(见《法苑珠林·感通篇》),从此相沿称住持为方丈。住持位居僧堂之首故又称为堂头大和尚。子孙寺院的住持,除本人愿意让位外,一般都是终身任职。丛林寺院的住持,一般是六年一任,但可以连任,也有实行终身制的。住持退位以后称为“退居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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