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祖创立丛林,百丈继以清规,务在安定学者之身心不得放逸,而后能究明已躬下事,至悟法源底。方可续佛祖慧命,以终正因行脚之志。无奈正像以往,法当末运。圣贤隐而不作,愚劣滥厕僧伦;以丛林为游食之场,视清规作泛常之事;欲使佛祖慧命不危不绝,讵可得哉:凡正信参学之士,见闻及此,必痛心惊惧。吾侪于斯,切莫随于流俗,以至道业荒芜。急宜恰遵规训,始得己躬事办。
约有数条,开列于后:
一、凡上堂小参,各搭衣持具,齐集法堂,次第而立,不得参差。违者罚。
二、钟板错.乱,必当巡寮;引、鱼错乱,跪香;散香落地,参堂;一切犍椎参差者罚。
三、无事窜位,言谈语笑,粗皮旷野者罚。
四、坐香不到及失误,巡香散香合罚。
五、不顾本参,乱逞机锋及出坡不随众者罚。
六、堂中出入,次第而行,威仪齐整,有失次序者罚。
七、大小事务,不白执事;堂中出入,不遵规谏者罚。
八、经行纵横,语言戏舞及草履作声者罚。
九、闯静惊静,静中戏笑,东张西望,翻眼弄皮者罚。
十、巡香被警策,以公报私,故打者罚。
十一、二策昏沉如故者,立参;三策如故者,跪参;倘故纵昏沉者罚。
十二、私行向外,不着袍子,窜察吃烟,闲谈杂话者罚。
十三、盗取堂内银钱、衣物等件,重则烧单,轻则答罚。
十四、失物等项,捡者当白职事,原交失者认取,私自隐匿者重罚。
十五、小恙给假三日,重病出堂调养,慎无妨众,违者罚。
十六、制期未满,不许出堂。出堂及私应经仟者罚,私逃单者挂牌。
十七、除客、病外,私造饮食,司职不尽职者罚。
十八、有事他出,归期违限者罚。
十九、破根本大戒者不许共住。
二十、谈论国事,心游世俗者不许共住。
二十一、私自化缘入己,错昧因果者不许共住。
二十二、私收徒众及破和合僧者,不许共住。
二十三、恶口骂詈,交拳撕打者不许共住。
二十四、有犯请规,不遵议罚者不许共住。
以上条约,各宜遵守。如有违犯者,决不徇情。切宜珍重,凛之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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