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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宗教团体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省级宗教团体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宗教团体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级宗教团体财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省级宗教团体,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成立的浙江省佛教协会、浙江省道教协会、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浙江省天主教爱国会、浙江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浙江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浙江省基督教协会。

第三条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省级宗教团体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委托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省级宗教团体应主动接受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对其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审批、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财产管理与清查、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内部控制与会计稽核、会计人员岗位责任等制度,并报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条省级宗教团体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理财,增加财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增强省级宗教团体经济自养能力。

第五条省级宗教团体应当确保本单位资产安全有效,并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省级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省级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

第二章 财务管理及制度建设

第六条省级宗教团体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体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档案的建立、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项收支一律纳入财务系统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联网。不得隐瞒收支,不得将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省级宗教团体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省级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对本单位一切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宗教团体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规定要求配备财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集中管理其财务工作。

第九条省级宗教团体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组成。本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不得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级宗教团体财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指导和管理,并参加其组织的培训、会议。财务人员变动时,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监督办理交接手续,并报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省级宗教团体财务印鉴(含电子印鉴)必须分开保管,由会计、出纳分别负责盖章认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经本宗教团体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报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宗教团体应于每年12月前制定下一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报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备案,并在合适的范围内进行公开。预算一般应当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各项支出应勤俭节约、合情合理,保证团体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宗教团体收入来源应符合法律、法规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要求。宗教团体的收入主要包括:(一)会费;(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三)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五)政府补助;(六)自养收入;(七)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省级宗教团体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在省级宗教团体财务系统入账,纳入省级宗教团体的财务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宗教团体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捐赠者提供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省级宗教团体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省级宗教团体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第十六条省级宗教团体银行账户应按规定统一设置和管理。开立存款或结算账户应报本宗教团体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同意,不得随意设立、变更账户转移资金。开户情况应报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备案。省级宗教团体的银行账户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坐支、套用现金或以白条抵库。

原则上各省级宗教团体仅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应由本宗教团体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大额资金的转移应该由本宗教团体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通过,财务人员不得随意在各银行间转移资金,各项资产应全部反映在资产报表上。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其外币存款应设专户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宗教团体的支出须经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省级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宗教团体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备案。(报备大额收支的具体金额标准,需具体情况确定。)基本建设和重大宗教活动的支出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宗教团体应参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安全。严格实物性资产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程序。原则上省级宗教团体不对外进行担保。

第十九条省级宗教团体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宗教团体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保证或者抵押等有效的担保措施,并报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省级宗教团体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宗教团体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并报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级宗教团体应该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省级宗教团体可根据自身特点,参照财政部门相关文件制定本省级宗教团体相应的差旅、接待、会议培训、办公设备与办公用品购置等内控标准。

第二十二条省级宗教团体要对政府补助的经费单独分科目核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预算外开支,不得私自截留、挪用、隐藏经费。

第二十三条省级宗教团体要严格报销制度,经费的划拨与使用要求在票据上记载有经办人签字和主管人员审批,要求手续齐全、程序完整,各项活动与事件要求附上通知、报告、结算单、主管意见等,特别是大型会议与培训的举办、办公设施的更新与购置、商品和服务的采购等大型事项要求经本宗教团体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绩效自评与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省级宗教团体应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财务监督机制。要加强对自身财务监管,督促检查本单位贯彻落实财务管理工作,并主动配合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级宗教团体应在每月月底前向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提供财务月报告。半年报表应在当年7月底前报送,年度报表应在次年2月底前报送。在报送会计报表同时,应编报本单位当期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财产增减情况,重大收支活动等)。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应当对省级宗教团体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省级宗教团体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省级宗教团体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省级宗教团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审计检查,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每年对省级宗教团体进行财务稽核,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日常财务收支管理的状况。省级宗教团体应建立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省级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备案管理的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省级宗教团体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省级宗教团体清算时,应当在其备案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省级宗教团体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省级宗教团体违反本规定的,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及整改意见,限期未作整改的,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责令更换主管人员。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财务纪律的省级宗教团体或个人,浙江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情节轻重,报经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意后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省级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6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各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浙江省各市、县宗教团体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宗教团体财务管理规定。

 

来源:绍兴市民宗局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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