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宗委关于印发
《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修订完善章程,规范各类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审议宗教团体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宗教团体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委员会)等事宜。
理事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有关人事、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对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的年度工作述职作出评议。
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会长(主席、主任)会议提交的重大事项。
会长(主席、主任)会议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研究会长(主席、主任)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日常管理等制度;规范用工行为,聘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提高信息化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宗教之间合作交流,增进相互理解。联席会议一般由轮值主席主持,会长(主席、主任)或者受会长(主席、主任)委托的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相互沟通协商有关事宜。
第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规范管理和政治安全、人员安全、活动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网信安全、财务安全、财产安全等平安建设活动。
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年度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开展爱国主义、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场所管理、教义教规等教育培训。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中青年骨干教职人员教育培养,优化教职人员队伍结构。
第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教风建设,组织开展教风巡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指导。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的监督,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年度注册制度,及时在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宗教教职人员信息。
宗教教职人员统一使用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配发二维码的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出国(境)管理制度。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出国(境),应当书面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到有关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遵守国家外事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书面报告宗教事务部门:
(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三)10万元以上的单项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四)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
(五)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本团体内部或者本团体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
(七)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宗教团体应当在事中或者事后及时书面报告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门要积极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主席、主任)、秘书长(总干事)、驻会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省民宗委官方网站 2020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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