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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足 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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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戒,梵语upasam!panna,音译邬波三钵那。意译近圆,有亲近涅盘之义,因此也称近圆戒。

具足戒又称“大戒”,是佛教僧尼所受的戒律,因与沙弥、沙弥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名。出家者只有受过此戒才能成为比丘、比丘尼,正式取得僧尼的资格。

按照中国唐以后最盛行的《四分律》,比丘戒有250条,比丘尼戒有348条。二者主要的戒条相同。最重的戒有四条,称“波罗夷罪”,犯者被开除僧团(“不共住”),有淫、盗、杀、妄;其次为“僧残罪”,犯者经过严格的在僧众面前忏悔的程序,才能被保留在僧团。此外还有很多情节较轻的戒条,以及有关日常修行和生活的规则、仪规等。中国在唐以后依用道宣对《四分律》的论释,将小乘律纳入大乘佛教的体系。

具足戒的内容,南北传佛教所传的戒本各异,按《四分律》所载,比丘戒有250条,比丘尼戒有348条。

比丘(尼)戒可大别为八种:

1.波罗夷:有断头、无余、极恶、不共住等义,为戒律中的根本极恶戒。是开除不共住的弃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杀、盗、淫、妄),则丧失其比丘(尼)的资格,无法再生活于僧团之中,死后并堕地狱。此罪如同断首之刑,不可复生,永被弃于佛门之外。

2.僧伽婆师沙:意译为众余、众决断、僧初残,简称僧残。僧众犯了这方面的戒,等于一位残废者一样,是次于波罗夷的重罪。《毘尼母论》说: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名之为残。犯此罪者,若得清净大众为如法说忏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无清净大众,不可除罪,是名僧残。譬如不真实的情况,随便诬赖别人、毁谤别人,就犯了僧残罪。

3.不定:谓实犯与否及所犯何戒犹未审明,尚在怀疑判断之中。有屏处不定戒、露处不定戒二种。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部分,比丘尼戒中没有这一类。

4.舍堕:音译为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的一种。此戒乃警戒由于贪心而集贮无用的长物,助长生死之业,于是堕落三途,故舍弃此等的财物、贪心、罪业,称为舍堕。犯此罪皆与衣、钵等物品有关,故罚以没收物品,并于大众中忏悔。例如把多余的钵或衣服收藏起来,不肯转送给他人,超过十日以上不用,就犯了这条戒。

5.单堕:为波逸提之一。与前述舍堕不同的是,此法无物可舍,但乞忏悔,故名单堕。也就是说,舍堕必须舍去犯戒的财物,而单堕则只要向他人忏悔,即可以得到清净。

6.波罗提提舍尼:简称提舍尼。意为向彼悔、对他说。犯此过错者,必须向一人发露忏悔,是轻罪的一种。

7.众学:规定有关服装、食事、威仪等细则,其数众多,应常习学,故称众学;又此戒难持,应加细心注意,故特以学为名。属突吉罗的轻罪。众学法相当于今日的生活须知,是我们日常生活的规范。

众学的数目及内容,因事多而细小,因此诸律所载相异之处不少,其中《四分律》总为百戒,故一般称百众学法。又比丘所持及比丘尼所持的百众学法不相同。

8.灭诤:止灭僧尼诤论所设的方法规定。因有七种,又称七灭诤。所谓灭诤法即大家意见不合,争执起来时,要面对面坦诚布公地互相表白说明,解除彼此之间的误解。一旦化除争执,事后则不可再有议论,不可背后再搬弄是非。

以上八类合为五篇,即: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提舍尼与突吉罗。五篇再开为七聚,有: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波逸提、提舍尼、恶作、恶说等。

比丘(尼)戒条如此之多,是因为要僧众藉由戒律的规范,以养成足堪住持佛法,成为人天师范的僧格,使正法得以久住,佛法长存。故佛陀所制定的戒条内容包括比丘(尼)对个己道德行为的提升,对教团应担负的责任以及微细的威仪行止等,计有数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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