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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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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戒是设立法坛,为出家的僧尼或在家的教徒传授戒法的一种佛教仪式,亦称开戒或放戒。就求戒的人说是受戒、纳戒或进戒。佛教大、小乘的戒法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和菩萨戒五种。

从求戒者来说,出家为僧尼是要有许多条件的,比如个人志愿、家庭同意、身无债务、五官端正等等。有志于出家的人,先要和寺院取得联系,在寺院中请求一位比丘作自己的依止师。通过全寺僧侣了解和同意,然后寺院就可以收留此人为弟子,为他剃除须发,授沙弥戒(共有十戒),这就叫做沙弥了,也就是一般俗称的小和尚,但还算不得正式的和尚。沙弥在梵文里的原意是勤策、息慈,就是应当勤受师父策励,息恶行慈。沙弥的年龄一般在七岁到二十岁之间。在这期间,他的依止师对他有教育和抚养的责任,年满二十岁了,经过僧侣开会研究同意,召集十位大德长老,共同为他举行授戒仪式,这次授戒叫比丘戒,戒条比起沙弥戒来就复杂多了,共有250条,成为正式僧人的条件也因此算是备足了,所以又叫具足戒。

比丘、比丘尼戒,必须具足一切条件,即一定僧数(中国十人、边地五人)、一定范围(结界立标)、一定程序(白四羯磨,即会议式),才能授受,故称为受具足戒,略称受具。

受比丘戒满五年后,才可以离开依止师,自己单独修道。除了沙弥戒和比丘戒之外,最后还有一种菩萨戒,有10重戒、48轻戒,但这不是必须受的,根据自愿。沙弥戒必须单独授受,比丘戒允许三人以下同时授受。

佛教初入中国时,并无传戒仪式。据佛教史籍记载,当时度人出家,只为剃发披服缦条,即无条相袈裟,以不满五人,不能受具。大概只用三皈、五戒、十戒迭相传授而已。到了曹魏嘉平二年(250)时,昙摩(柯)迦罗来到洛阳,见众僧未秉戒法,乃就白马寺译出《僧祇戒心》以备用。并请梵僧立羯磨法受戒。这是中国依律传戒之始。魏正元中安息国沙门昙帝在洛阳译出《昙无德羯磨》,才具备羯磨仪式。中国僧徒之受具足戒,一般传说以朱士行为首,或即在此时。

东晋时,出家僧尼渐多,道安始提倡严肃戒律。他以为佛法东流未久,译人对于受戒之法考校者少,先人所传相承自以为是,至佛图澄乃多所改正。道安时值丧乱,转徙四方,常率弟子数百人,往来襄阳长安等地。他所制定的僧尼轨范,有布萨(说戒)、悔过等法,可见其重视戒律弘传之一斑。

中国尼众之受具足戒实始晋代。晋穆帝升平元年(357),僧建请昙摩竭多于洛阳,依《僧祇尼羯磨》及《戒本》建立戒坛传戒。当时沙门道场以《戒因缘经》为难,认为他传戒结界不合法。昙摩竭多遂浮舟于泗河结坛,洛阳竹林寺净检尼等四人同于此坛从大僧受具足戒,这是中国尼众受戒之始,称为船上受戒。

其后刘宋元嘉六年(429),有狮子国(今斯里兰卡)比丘尼八人至宋京(今南京)。当时景福寺尼慧果、净音等以先所受戒不如法,戒品不全;适罽宾沙门求那跋摩经南海至宋,于南林寺建立戒坛,因请求重受。求那跋摩引证佛姨母波阇波提最初为尼因缘,谓戒本本从大僧而发,虽无僧尼二众,无妨比丘尼的得戒。又以当时狮子国八尼年腊未登,不满十人,且令学宋语;求那跋摩另托西域船主难提于元嘉十年(433)复载狮子国比丘尼铁萨罗等十一人至,而先来诸尼已通达宋语;但这时求那跋摩已经去世,恰巧同年僧伽跋摩到达宋京,慧果尼等始在二众俱备的形式下,于元嘉十一年(434)在南林寺戒坛,重受具足戒。这时次第受尼戒者达三百余人。世传汉代妇女阿潘出家但受三皈,晋时净检尼只在一众边得戒,都未为全戒;故中国尼众于二众边受具足戒的,以慧果、净音等为始。

古代传戒唯属律宗寺院之事,近世禅寺教寺亦相率开坛传戒。有些不定期传戒的寺院,常于数月前分寄报单,实贴各寺山门,使远近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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