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是宗教工作者的重要责任

 

构建和谐社会是宗教工作者的重要责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执政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宗教工作作为党和国家重要的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如何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与宗教工作的关系,如何积极把握构建和谐社会带给宗教工作的挑战与机遇,如何自觉地承担起宗教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责任,是宗教工作者需要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2005316日,国家宗教局曾就构建和谐社会中宗教工作者的责任举行专题论坛。本期,我们将有关同志的论坛发言摘要刊登。同时,我们还约请福建、湖南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就这一主题作了笔谈。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明确宗教工作的理念思路和目标

林文斌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厅长 

我以为,要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宗教工作,把之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明确宗教工作的理念、思路和目标。

一、以人为本求同存异”�D�D明确宗教工作理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宗教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求同存异的工作理念。前者是新世纪新阶段党的执政理念,后者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群众利益无小事,这种利益应该既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也包括信仰权利。宗教工作涉及的社会群体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鉴于我国宗教领域的状况,我们还不能忽视五大宗教以外、为数众多的民间信仰的信众。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这就决定了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基于这一基本的政治判断,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宗教工作以人为本,集中表现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这个政策既是尊重、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必然要求,对于增强党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与宗教同社会的和谐关系,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求同存异的思想就其精神实质来说,体现了一种政治文明的包容性和宽容精神。政治的包容与宽容既是一种政治文明,还是一个国家经济、文化强盛的重要体现。求同存异反映了政治文明的多样性与差异性的互动关系,具体在宗教工作中,政治之同信仰之异,其间同不斥异,异不妨同,这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是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和贯彻这个基本原则,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才能不断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才能愈加巩固。

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D�D理清宗教工作思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三个基本特征。和谐社会的构建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化法制化途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宗教事务是一种社会事务,管理宗教事务、解决宗教问题,必然要遵循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思路。《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从不同层面上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宗教工作者既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逐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又要自觉接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监督,努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宗教事务条例》已从今年31日起正式施行,这就要求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工作者,必须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为此,我们要以学习、宣传和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推动宗教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训,进一步营造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宗教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要注意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符合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宗教工作机制,整合宗教事务管理资源,不断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和执法主体建设,创新和强化宗教事务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宗教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三、积极引导、促进适应�D�D把握宗教工作目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而作出的科学论断,也是宗教工作长期不懈努力的目标。相适应不是相替代或者相调和。宗教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就是要妥善处理好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要体现在通过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努力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环境,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正确引导、热情鼓励、改进服务和积极推动。就是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在明确两个基础的前提下,坚持两个要求,落实两个支持,通过宗教界自身的努力和我们积极的引导,不断拓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渠道和途径。要坚持不懈地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深入开展一系列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使宗教界人士牢固树立顺应时代、与时俱进的意识和自觉,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并借以团结、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我们还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各级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运用各种渠道,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广泛开展赈灾济困、捐资助学、修桥筑路、助残敬老、保护环境、施医赠药等公益活动,树立新时期宗教界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要增进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和睦相处,使全体信教群众都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就福建宗教而言,还要发挥在海外影响深远的特殊地位和毗邻台港澳的特殊区位,加强同境外宗教界的联谊,尤其是在对台交往中要发挥人同宗神同源的优势,为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积极贡献。

 

宗教工作者担负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责任

陈树林 湖南省宗教局局长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宗教工作者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努力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在宗教工作中不断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要求,履行好自己的历史责任。

一、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真正以人为本的社会。宗教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信教群众数量众多,信仰各异,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他们的政策是否正确,引导是否得法,关系到其积极因素是否发挥,其消极因素是否抑制,关系到整个宗教能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大问题。如果宗教不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或者相适应的步伐很慢,那么就会给构建和谐社会拖后腿,甚至留下隐患。宗教无小事。从全局的、长远的观点来考虑,做好宗教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我们宗教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牢固树立政治和大局意识,兢兢业业、无怨无悔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我们党在长期执政的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并在党的十六大形成了四句话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四句话的所有内涵都与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联系,具体体现了民为先、稳为上、谐为本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宗教工作者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行动指南。只有全面地、正确地、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紧紧抓住这个根本,我们才不会在和谐社会的流行话语和浮于表面的某些宣传中迷失方向,发生偏差。

三、切实树立实现宗教正常化的工作理念。宗教是长期的客观存在,即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完成了,宗教的一席之地也是少不了的。我们已经认识到,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真理。那么,在和谐社会中,宗教的定位应该就是正常化,做到宗教活动的合法、公开和有序。这种正常化,就能够与社会和而不同、和睦相处,成为和谐社会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份。所以我们宗教工作者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不要企图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更不要企图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而是努力认识宗教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因势利导去推进宗教的正常化,使一切宗教活动在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形成并稳定宗教的正常秩序,自觉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

四、加强引导管理全面促进宗教和睦。当前的宗教方面的状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宗教正常化的程度还很低。我们要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从加强引导和规范管理入手,促进各宗教内部的和睦、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和睦、宗教与社会的和睦,并努力建立起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的正常关系。在这些工作当中,我们宗教工作者要牢记一个道理,即利益的和谐是最根本的社会和谐。利益矛盾是一切社会矛盾的总根源,社会和谐最终取决于利益关系的和谐。因此,我们在加强宗教走向的引导和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项宗教政策,坚决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使宗教领域的各种利益关系依法依政策得到确立和调整。同时,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在自身的行政行为中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或在维护宗教界权益的时候损害社会其他方面的利益。

五、把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力量统一起来。党的宗教政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是真理的力量,宗教工作者的品德与能力是人格的力量。真理的力量需要通过人格的力量才能体现,才能大放光芒。宗教工作者特别是党员干部,必须按照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做到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真本事、作风上过得硬,既把宗教事务部门建设成学习型、和谐型、服务型的文明机关,又使自己的一言一行焕发出人格的力量,不断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

陈宗荣 国家宗教局政法司司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为宗教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有利条件,也更加明确了宗教工作的方向,给宗教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宗教工作者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一是不断加强学习,加深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的认识。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宗教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以及做好宗教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自觉顺应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转变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把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工作目标统一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来,把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上来。要始终把是否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分析认识问题、制定政策法规、安排部署工作、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是始终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不动摇,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把宣传贯彻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依法治国才能和谐,依法治国就是和谐。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而是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对于宗教工作者来说,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是要把《宗教事务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实,着力解决宗教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同时,也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三是针对宗教方面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目前宗教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必然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同时,宗教方面还会不可避免地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生发出许多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我们要善于发现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推动宗教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四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工作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宗教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首先就是要做到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适应就是相和谐。和谐社会不仅是指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层面的和谐。宗教信仰者和社会其他成员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最大的不同在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思想认识的不同。一方面,宗教要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阐释。同时,社会其他方面也需要宽容宗教信仰者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相适应不等于相取代,相和谐不等于相融合,而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共同目标之下的和而不同。

五是按照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整合宗教事务管理资源,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和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创新和强化宗教事务管理机制。目前,一方面,政府宗教工作机构严重不健全、干部队伍量少质弱,另一方面,宗教事务管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同样的事几个部门都在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行政效力。上述问题需要在中央的重视、支持下,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遵照社会管理规律的客观要求,逐步加以理顺完善。作为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通过自己辛勤出色的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关怀和社会的认同,逐步改善宗教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的现状。

 

发挥宗教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劲 国家宗教局三司副司长

宗教工作说到底是做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是做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课题中,宗教工作必不可少,大有可为。

一、要始终坚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宗教工作的鲜明主题和基本目标。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关于做好宗教工作重要性四个关系到的论述和《宗教事务条例》第一条立法宗旨的规定,都充分说明宗教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存在差异,但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就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以保持党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激发广大信教群众的创造活力。宗教工作有了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大方向,贯彻四句话方针就会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凡是有利于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的事,我们就应当大力去做;凡是有碍于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的事,我们就应当坚决反对。

二、要充分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因素,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首先,宗教教义教规本身有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诉求和机制。佛教主张教人向善,慈悲济世。道教提倡遵道贵德,清静自正;道法自然,重生贵和。伊斯兰教是和平的宗教,规定人们在人间要行善,关心、怜悯、接济穷人。基督教强调要爱人如己,爱是恒久的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爱是永不止息等等。宗教的这些教义思想,对于教育引导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互相尊重、和谐相处,服务社会、建设和谐社会都会产生积极作用。其次,我国宗教传统文化里有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资源。最主要的是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崇尚和平的优良传统。我国历史上宗教间基本未发生过宗教战争,各宗教基本上和睦相处。这些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都是各宗教可以坚持和发扬的。第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和反帝爱国运动,我国各宗教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已经从旧社会封建统治阶级利用的工具,发展成为信教群众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宗教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扶助贫困,救灾救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可贵的探索。伊斯兰教开展的解经工作,就是对伊斯兰教经典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多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作贡献;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倡导建设伦理型、道德型的宗教;道教倡导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等等,这些积极举措都应当得到继续加强。

三、要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分裂破坏活动,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要建立有效机制,提高处置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能力,要高举四个维护的旗帜,善于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与联系,最大限度团结群众、孤立极少数坏分子。要坚持宗教制度改革的积极成果,坚决反对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坚决制止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的违法行为,等等。

 

构建和谐社会中宗教工作者必须具备的能力

刘金光 国家宗教局外事司处长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宗教工作者尤其要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

1、理论探索和创新能力。正确的实践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已经指导我们在宗教工作的实践上不断取得重要成绩。但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我们要与时俱进,在不断发展的宗教工作实践中搞好宗教理论的探索和创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推动宗教工作取得新成绩。近年来,国家宗教局叶小文局长在这方面已经带领全局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果的探索和创新,例如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从八点增加到十点,这就是创新;关于宗教工作三句话的辩证关系的阐释,也是理论上的探索;现在形成的社会主义宗教论,就是宗教理论的探索和创新的结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宗教工作者的理论探索和创新能力还要进一步增强。

2、善做、会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都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带着深厚的感情做群众工作,千方百计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改进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结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协商等手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使党的群众工作取得实效。胡总书记的讲话,不仅强调了群众工作的重要性,还指出了做群众工作的角度和方式方法。我国有上亿信教群众,他们也是我们党的基本群众,与党和政府有着血肉联系。如丁光训主教在今年全国政协会所说的,如果把这么多的信教群众都团结起来,让每个人都讲,都奉献爱心,促进社会和睦、和气、祥和,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庞大的积极力量。因此,我们必须善做、会做信教群众的工作。

3、依法行政和管理社会的能力。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使宗教工作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更重要是提高宗教工作者依法行政和管理社会的能力,作为执法主体,宗教工作者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才能体现这部法规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4、运用国际眼光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不断参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愈来愈与国际社会融合,我们的国内工作和国际工作日益紧密相联,国内形势和国际形势也相互影响。尤其是宗教工作,在国际人权斗争的大背景下,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因此,宗教工作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提高运用国际眼光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处理国内工作要考虑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引导相适应是宗教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任务

  勇 国家宗教局四司处长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至于如何引导相适应,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引导宗教界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对宗教教义做出正确的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对于维护宗教界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信教群众对本宗教教义教规的理解和认识,基本上都来自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宣讲和解释。教职人员讲得好、讲的正面、积极,教徒就朝着积极有益的方向去做,反之就会走向反面甚至走向极端。近年来,我国伊斯兰教开展的解经工作、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的民主办教、佛教的人间佛教等等,都是着眼于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新阐释,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积极之举,将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正面和积极的作用。

2、引导宗教界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人们兼相爱,交相利,就是要使人们互敬互爱互利互助,帮助弱势群体、扶危济困。宗教界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在各个国家,社会公益服务工作往往是宗教界做得最好。这次,印度洋大海啸,在国家宗教局的支持下,宗教界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赢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在推动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方面,特别是在安老、医疗、赈灾、扶贫等方面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可以做深入地研究。

3、引导宗教界积极开展海峡两岸民间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加强海峡两岸宗教交流,维护海峡两岸和平,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如果海峡两岸处于紧张状态,甚至是军事对抗状态,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两岸之间的民间和谐互动至关重要。宗教界在通过两岸宗教交流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方面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2002年中国佛协组织的佛指舍利赴台供奉、2004年的海峡两岸佛教音乐展演,无不引起巨大的轰动效应,成为有口皆碑的两岸交流的成功范例,拉近了两岸人民之间的距离。今后在这方面,宗教界也同样将大有可为。

4、引导宗教界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为发展先进文化提供支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的来源应该主要包括当今世界先进文化成果、传统文化中的精华。而我国的宗教文化,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传统宗教文化中,蕴含着大量的和平、非暴力、自然、和谐、慈悲、中道、平等、均衡发展等观念,这些观念既是前现代的,也是后现代的,对今天生态恶化、冲突加剧的世界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观念都是促进社会和谐的观念,有可能成为我们今天先进文化的重要因素,也可能成为指导未来国际关系和世界发展的重要理念。如果引导得好,将对构建和谐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5、引导和发挥宗教对于信教群众的心理调节功能。我国有13亿人,其中有1亿多信教群众。对于这1亿多信教群众来说,宗教的心理调适功能,使他们安宁、安定,心理愉悦、心情舒畅、安居乐业、和睦相处,这无疑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构建和谐社会宗教工作大有可为

加润国 国家宗教局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切实做好十个方面的工作,而宗教工作在这十个方面都是大有可为的:

1、在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中宗教工作大有可为。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认真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是我们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更好地发挥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前提,对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2、在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宗教工作大有可为。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全面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面和具体途径。

3、在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宗教工作大有可为。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对象。各级爱国宗教团体是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组织,因此,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

4、在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中宗教工作大有可为。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面。做好宗教工作,避免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通过宗教而爆发,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特殊贡献。

5、在切实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中宗教工作大有可为。做好宗教工作,保持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6、在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中宗教工作可以有所作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就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宗教虽然属于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但其中包含着许多有益的思想道德内容,可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7、在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中宗教工作可以有所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方面,宗教教义和思想中有许多积极因素可以挖掘和发扬。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努力挖掘和弘扬这些思想和传统,让保护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成为广大信教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行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8、在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中宗教工作可以有所作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上来。

9、在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宗教工作可以有所作为。我国的一亿多信教群众,有许多人生活在老少边穷地区或是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是我们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同时,我们也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扶危济困、救助弱势群体等慈善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作用。此外,宗教文化中有大量关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思想,发掘和弘扬这些因素,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十分必要。

10、在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中宗教工作也可以有所作为。我国的一亿多信教群众,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宗教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在农村。做好广大农村地区的宗教工作,是宗教工作的基础性工程,对于提高我国各宗教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整体素质,维护农村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调动广大信教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和谐农村建设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宗教》  /中国民族宗教网 20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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