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颂: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思考
用大历史的眼光看,宗教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结合是基本成功的;宗教与中国传统社会的结合,也产生了“多元通和、入世尚德、政主教从”的良性模式。但宗教如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结合,却仍需探讨。
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再认识
毛泽东在回顾中国近代百年史时曾说,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中国人没有什么思想武器可以抵御帝国主义,只有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唤起亿万民众,才最终突破“三千年之未有变局”,建立了新中国。但执政之后,也出现了对这个先进理论教条式的态度甚至歪曲的解读,其中就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
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的德国,政治原则与基督教原则相依托,基督教是这个封建专制国家的主要思想支柱。因此,德国资产阶级革命首先被赋予了文化思想的形式,表现为对宗教的批判,而不是发端于经济领域和政治革命。因而马克思认为:“对宗教的批判是一切批判的前提”。在马、恩关于宗教问题的阐述中,对宗教进行批判斗争的“火药味”是比较浓的。列宁领导俄国革命胜利后面对宗教这一“政治难题”,当时也强调了“鸦片论”和“斗争论”。这些对我党的影响都是很深的,以至在受“左”的思想支配时期,把宗教作为异己力量,把信教群众作为改造对象,最终把宗教问题完全视作意识形态的对立,由此形成了一套政治色彩浓厚、行政约束性较强的管理体制。现在我们党制定了正确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强调了对宗教要依法加强管理,但也反映出诸多问题。体制机制是老的,遇到新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也容易是老的一套,“新方针老办法”同样解决不好问题,反而会使有的问题复杂化,留下更加复杂的“后遗症”。为了不继续“吃苦头”,则必须探索改革创新。
宗教是一种历史性、世界性的文化现象,其中蕴含人类为寻求精神支柱进行的执着而曲折的探索。历史为新中国留下五大主要宗教的遗产。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理性早熟”与包容的特性,几千年来没有形成普遍信仰的某一种宗教,多数人对宗教的看法也是独特的。在很长时间里,人们把信仰宗教一般归结为经济落后、科学文化不发达;至今仍有很多人认为宗教是封建迷信,应予扫除;也有不少党的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划不清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界限;用政治信仰代替宗教信仰的一厢情愿的“左”的思想,在深层认识中还普遍存在。这就导致我们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容易在老办法上形成共识,不容易在探索和采取新办法上形成共识,影响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深入的贯彻。因此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显得尤为重要。
改革的先导是观念。马、恩当年的批判矛头不是指向宗教本身,而是宗教所反映的那个“颠倒的世界”,其着眼点在人而不在“教”。由宗教批判深入到对旧的社会制度的批判,再进到人类真正的解放;由宗教批判而树立无神论的唯物主义思想,再到树立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这是精髓,应当完整准确地把握,与时俱进地认识。
从“十二五”回顾“十一五”,我们党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特别是把“宗教关系”列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关系之一;将“和谐宗教关系”同和谐政党关系、民族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一道,提升到事关党和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成为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要求。这些理论成果,特别是“宗教和谐理论”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从革命时期坚持“斗争哲学”,转到了执政时期秉承“和谐哲学”。新的理念、新的理论,正是我们探索改革创新的遵循和指导。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是有阶段性的,有一个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强调不同的侧重点、不断深化丰富的过程。从马、恩着重揭露剥削阶级利用宗教麻痹作用,从精神上奴役劳动群众并维护剥削制度,到新中国成立时执政党把“宗教信仰自由”写进宪法;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到今天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与时俱进。新的理论和方针指导我们要真正转变观念,以和谐的理念而不是以斗争的理念管理好宗教事务;要求我们必须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惯性。这种转变不是一般口号而是重大课题,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改革创新。这个改革创新不仅仅是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而且涉及到管理体制、机制;不仅在党政机关内部,而且涉及正在进行的整个社会管理创新和基层党的建设。从长远看,这也将是一场革命性的变革。
完善宗教事务社会管理的探索
完善宗教事务的社会管理是一篇大文章,从整个社会建设看,它又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既要有自身的改革创新,又要依托创新社会管理的进程。基本途径有以下5个方面:
(一)发挥好宗教三大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三大组织,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宗教组织,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宗教事务管理上,是提供“软规范”的主要社会组织。但客观地看:一方面我国宗教组织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管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宗教组织在信众中还缺乏应有的感召力,未能吸引信仰者加入合法的宗教活动。另一方面,一些党的工作部门、政府职能机构习惯于把宗教组织看做是管理对象,在引导他们发挥作用上有些担心,甚至还未能认识到宗教团体也是重要的社会组织。创新社会管理,应从这里着手。
宗教团体是我国宗教各自组成的、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并自我管理的、爱国爱教的联合组织或教务组织。在帮助他们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的同时,也要引导他们开阔视野、延伸工作、拓展交流,发挥出宗教团体在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树立信仰者的正信正见,规范信仰行为的“如法如仪”,管理社会生活的合法和谐。要把一些优秀的宗教组织培养成枢纽性社会组织,发挥其对其他不同层级的宗教组织、团契、信仰活动点的组织管理作用,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真正把信教群众这个特殊人群的微观行为管理好,也才能做到社会管理的全覆盖。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礼拜设施、组织信教群众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基础性要素,是信教群众满足宗教需求的主要场所。宗教活动场所要保证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服务信教群众,这一条是我们过去常讲的;但宗教场所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也要通过服务体现对信教群众和宗教事务的管理,过去对这一条认识不够,因此有效发挥社会管理作用也做得不够。与有些宗教团体行政化、官僚化不同,许多宗教场所成为与经济“搭台唱戏”的关系,甚至成为宗教事务管理的难点。“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已经为解决这个问题找到了办法。从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的首批经验看,宗教场所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一方面得到了更多的社会服务与管理,如税务、审计、工商、旅游、卫生、文物等等,使宗教场所成为优质的服务平台;另一方面,在对信众的优质服务中实现了对信众信仰活动的管理,也加强了对僧团的管理。一个城市有几十个、上百个宗教活动场所,民族地区就更多了,这一大批社会组织如果发挥好服务管理作用,对完善宗教事务的社会管理有很大意义。
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学校。目前除天津、广西、海南三省区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有宗教院校,形成初、中、高级齐全的宗教院校体系。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由宗教组织举办,定位为民间机构。但其作用很重要,担负着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刻起作用的爱国宗教人士队伍的重任。宗教院校完善管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成为办学方向的把握者、政教关系的守卫者、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建立经费、资产、财务审批及监管等制度,加强教育质量管理。研究确定宗教院校法人地位、法人类型等核心方面的政策。二是宗教界内部应允许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多样化。三是院校内部修订完善章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四是发挥全国性宗教院校的龙头作用,也可将这类院校建成枢纽性组织,管理各省、区、市的同类院校,以院校管院校。五是支持推动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组建宗教人才培养的中介组织,如跨宗教的教育基金会、信息中心、宗教院校评估机构、教师人才库和人才交流机构,形成以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组织的体系。
这些方面的管理创新要从制度方面科学规范宗教组织与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关系,修正和确定宗教组织在社会网络中的方位,给宗教组织发挥作用留出合适的空间,创造有利的环境,提高宗教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使其释放出正面功能。
(二)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的体制机制。
完善宗教事务社会管理与建立属地管理的体制机制密切相关。长期以来的经验教训都说明这一点。由于历史形成的宗教房产权属的性质不同(佛、道教房产为社会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房产为教会所有,伊斯兰教房产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不少宗教团体和场所至今未能实行属地管理。没有属地管理,不仅政府宗教工作的三级网络落不到底,成为“悬空寺”;而且宗教团体自身也造成与所在地服务管理工作的“隔绝”。因此,应进一步统一各方面的意见,推动宗教事务管理由“上下分离”向属地管理转变。一是要做好“理顺”工作,理顺各宗教属地管理的体制。二是要做好“建立”工作,在属地建立必要的区域性宗教团体和相关组织机制,保证宗教事务管理在社区与社区治理模式、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相衔接。三是要做好“纳入”工作,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到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去,纳入社区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的服务平台,纳入社会矛盾多元化调解工作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纳入常态化的综合执法机制,纳入社区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动态化管理。四是要做好“落底”工作,推动宗教事务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责任化转变,真正把管理的网络扎进基层,贯彻到末端,增强管到“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通过双向服务机制体现管理。
倡导宗教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引导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信教群众提供社会服务,这种双向服务的过程,正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社会机制。宗教思想在历史上就是服务社会的慈善思想的重要源泉,宗教本身又是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内在因素。从目前我国宗教服务社会的广度和影响看,都远未达到应有的程度。这与我们的鼓励不够,提供条件和平台少,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健全,以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不高都有关系。因此要引导宗教进一步拓展社会服务领域,在救灾、助残、安老、孤儿救助、医学救助等多方面开展活动,并将其引申向文化传统项目、环境保护项目发展。各地在创新社会建设中形成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义工”的服务机制,也应尽可能提供给宗教慈善组织和宗教信徒。依托慈善平台建立相关的运营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宗教慈善”走向“社会慈善”。宗教信仰的特殊性,在社会双向服务的机制中会淡化,这也有利于宗教更好地融入正常的社会管理。从政府和社会组织看,这体现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宗教来看,是在服务中接受了管理。而从政府和社会对宗教的宏观管理看,这项事业也可以平衡过多财富积聚于宗教实体而不能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可能导致的问题。
(四)研究解决好“虚拟社会”中宗教事务的管理。
宗教事务管理涉及社会不同领域,既包括现实社会领域,也包括虚拟社会领域。已有学者预测:“互联网一定会开启一项新的‘宗教改革’,正如几世纪前的印刷术一样”。网络宗教现象无疑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虚拟社会”中的宗教事务,需要政府加强依法管理,对网络宗教产生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活动,包括网络宗教的行为和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另一方面,更要重视行业的监管,甚至应以行业监管为主。这方面的工作要有前瞻性,可考虑成立专门管理网络宗教的社团、协会,用以指导宗教团体严格自律,形成政府与行业的协同监管机制。全国性宗教团体都要在加强宗教网站管理、微博客管理方面建立新的规章制度,担起应负的责任,发挥自我约束作用。网络是一个无政府的空间,“歪理邪说”最怕的就是“正信正见”。宗教界人士对此担负重要责任,要教育引导网络管理者不仅在宗教团体、信教群众面前,也要在网络上树立起积极正面形象,在“虚拟社会”中发挥导师和“护法”的作用,保证网络宗教行为健康有益。
(五)在党和政府工作层面形成新的协作机制。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是意识形态,还表现为社会实体,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产生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宗教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有些问题上采用了“转至”的立法技术,许多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互为补充。除《宪法》、《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法律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以及《广告法》等等,涉及各个领域。因此,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完善宗教事务的社会管理,光靠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做不好的,需要党政各有关部门,包括统战、宗教、民族、公安、安全、民政、工商、旅游、司法、宣传、文化、教育、外交,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协同配合,将各自伸延到社会中去的工作机制统筹起来,形成综合管理的整体效力。
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社会管理,一定要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通过服务和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看到,各宗教都有追求和平、反对暴力、引人向善、倡导和谐的教义思想,这为实现宗教和谐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宗教信仰若偏离正道和正信,也容易走向偏执和狂热,出现极端主义。境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正是看中这个特点,不断利用宗教名义企图达到各种目的。一个国家可以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地区冲突;一个组织可以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一个人可以打着宗教旗号危害他人和社会。因此,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一个长期过程。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社会管理,就是要引导宗教界不能仅仅着眼于发展信徒、建堂设点、兴宫扩寺,而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宗教思想文化建设、人才队伍培养、寺庙观堂管理、教育感化信徒、服务人群社会等方面。如基督教界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界的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界的解经工作,佛教界倡导的“人间佛教”,藏传佛教界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道教界的“玄门讲经”活动等,都具有积极意义,应予以热情鼓励和大力支持,使其更好地与社会相适应,与时代相同步,真正达到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社会管理的目的。
总之,社会主义理应是更善于管理“社会”的主义。只要我们善于发挥制度优势,勇于探索创新,坚持稳妥审慎,就一定能够破解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个“政治难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宗教事务管理的科学道路。
(作者牛颂,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宗教局副局长)
来源:2013年05月07日 中国民族报 /佛教在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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