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雪峰:持守戒律与遵守法规的关系
(作者系北京雍和宫住持。本文是作者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佛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三届国际佛学论坛上的发言)
“众山须弥最,众流海为最,众经亿百千,戒为第一最。”修学佛法必须从受戒入手,从持戒做起,一切学处,戒为基础。戒律是佛法生存的基础,“以戒为师”,“无戒无师”。真正的佛教徒必须受戒持戒,遮恶摄善。
戒和律是两个概念。“戒”,梵语称“尸罗”,意为防非止恶,即调整身心,使身心养成好的习惯,不仅要避开宗教上、道德上的不善与恶德,而且在经济、法律和身体方面也不做与教理相违的事。戒也有行善的意思,止恶的戒称为止持戒或律仪戒;行善的戒称为作持戒或作善戒。大乘佛教讲戒不仅是止恶、行善,而且还强调利他行。“律”,梵语多称“毗尼”,则是指行为规范,即佛教的法规、纪律等。戒和律合称“戒律”。“戒在佛在,戒灭佛灭”,作为行为规范和组织制度的戒律,是贯穿佛教的核心内容,没有对戒律的正确认识,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佛教徒。
法规泛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当前我国法制建设成绩显著,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宗教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事务管理是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党和政府在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藏传佛教事务的管理也已纳入法制化轨道。《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等,彰显着藏传佛教管理工作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它体现着制止非法、保护合法的双重含义,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因而也必然会得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实践证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既依法打击了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效维护了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使宗教界及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正是由于法制建设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宗教界人士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作众生示范和楷模。
佛教倡导佛法常新、与时俱进,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佛教健康发展的正确方向。戒律是僧团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社会的行为规范,前者保障正常的宗教秩序,后者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中,必须正确处理持守戒律与遵守法规的关系,使持守戒律与遵守法规紧密结合起来。
要正确处理持守戒律与遵守法规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戒律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戒律服从于法律,法律高于戒律。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戒律不能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衡量和规范戒律行为,使戒律服从于法律。其次,戒律服务于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戒律可以规范和帮助僧尼及信教群众遵守法律,有利于营造法治社会的良好风尚,从而实现戒律服务于法律。
佛法无边,僧尼有界。僧尼首先是国家的公民,其次才是宗教界人士,是公民就必须承担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公民身份出发,僧尼必须遵守法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从僧尼身份出发,僧尼必须先做人,后修行,遵守法规是持守戒律的前提。
佛教历来重视教育信徒遵守国家的法规。佛陀在各种戒律经典中,还特别教导弟子们“不作国贼,拥护国王,不漏国税,不犯国制”,要作一个遵纪守法的爱国公民。所谓不作国贼就是不作卖国贼,即不可以做伤害国家社会、对不起人民群众的事情。《梵网经》说:“佛子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师相伐杀无量众生。而菩萨不得入军中往来,况故作国贼。”意思是说,作为佛教徒不得为了名闻利养有通敌叛国和卖国的行为。所谓不犯国制,就是要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良好的风俗习惯。《优婆塞戒经》说:“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犯国制,是优婆塞得失意罪。”已受戒的在家的佛弟子,仍是国家的公民,有应享的权利,也有应尽的义务,遵守国制和法规,即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要背负佛教的戒罪。
藏传佛教各派都十分重视戒律的受持,认为戒律是佛教弟子的金科玉律,应受应行,理所当然。因此,在各种戒本中都论及“未得戒时如何得戒,既得戒后如何守护,如有违犯如何按律还净”等等,来说明为什么要受戒持戒,以示戒律的性质、意义和基本思想。同时强调慧由定生,定由戒得,要求佛门弟子应在受持清净戒律的基础上闻、思、修,提倡发菩提心的有缘众生“未受应受”,受戒持戒,形成信仰坚定、戒律清净的僧尼队伍。宗教界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僧尼有责任“增上意乐”,觉悟有情,帮助和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团结、进步。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大师就一直倡导广大僧尼要爱国守法、遵循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而且要为众生作表率,发挥引领示范作用。1982年5月,他在莅临北京雍和宫讲经说法时就明确指出:“我们的宗教人员一定要爱国爱教,首先是爱国。喇嘛不但要遵守教规,更要遵守国家法规。”他的谆谆教诲不仅对广大藏传佛教僧尼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引领和带动了广大信教群众遵守法规的自觉,为营造法制社会的良好风尚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2月,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闭幕会上,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副会长在讲话中也强调了爱国守法、爱教守戒的主张。2011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再次提到了爱国守法、爱教守戒的问题。爱国守法、爱教守戒是对藏传佛教界践行爱国爱教优良传统的具体要求,同时也是现代社会僧尼持守戒律与遵守法规相结合的集中体现和核心内容。
对于宗教界人士而言,遵守国家的法律是爱国的基本要求,也是爱国的具体体现,持守戒律是爱教的基本要求,也是爱教的具体体现,爱国必须守法,爱教必须守戒,爱国守法、爱教守戒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对于贤正的藏传佛教界人士来说,爱国亦必爱教,爱教更须爱国。爱国爱教,主次分明,不可分割,更不能对立。
总之,持守戒律是佛教弘扬发展的基本保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遵守法规是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必然要求。僧尼持守戒律必须遵守法规,以遵守法规规范自己的戒律行为,以遵守法规作为持守戒律的前提。只有持守戒律与遵守法规的和谐共振,才能达到一切出家之人所慕乐的“国土安乐,人民炽盛”,这也才是真正的释迦弟子“修习正道”之所在。
来源:2013年12月05日《宗教周刊》 /佛教在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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