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宜久:谈谈宗教极端主义问题

 

谈谈宗教极端主义问题

 

金宜久

当前,国际国内暴力恐怖主义极其活跃,值得我们密切关注、提高警觉、认真防范。严格说来,这类暴力恐怖主义是宗教极端主义外化的产物,它的根子是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

事物的发展,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进程。在这一过程中,事物会发生量的变化和质的变化。宗教也是一样。

就量变而言,宗教的变化,可以是信仰人口、活动场所、有关的经籍著作或增或减的变化,也可以是信仰礼仪、教义学理、思想观念、法规禁戒的变化。这类变化,可以说是宗教在内容和形式方面量的变化。宗教的量变,还可以是宗教内在的变化,例如宗教分化为不同的宗派、教派;也可能是发生外在的变化,例如从宗教中衍生出形形色色、不同名目的新兴宗教。这种种变化,无论是内在还是外在,表明宗教只是发生了量的变化,变来变去,都没有改变宗教的本质属性,它仍然是宗教。可以说,这是宗教自我的发展、变化,而不是宗教的质的变化、质变。

正如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都有可能发生极端现象一样,宗教也会出现极端现象的发展、变化。宗教之所以会出现极端现象、之所以会发生质变,完全是由宗教中的某些从业人员(如教士)、宗教家(它的思想家、理论家等),或是那些具有政治图谋的人,在其中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活动,为宗教发生质变,或者说发生异化、蜕变,提供了可能。应该说,这些宗教从业人员、宗教家、政治图谋者,他们具有宗教信徒和社会公民的双重身份。作为信徒,他们会忠诚于信仰;作为公民,他们会或积极或消极地参与社会政治活动。与此同时,他们对一般信徒则有着某种掌控、支配的特权,这是与常人有所不同的。那些具有偏激、狂热以至于极端思想的从业人员、宗教家、政治图谋者,往往会使宗教偏离正常轨迹,使宗教发生狂热化、政治化的变化,从而使宗教向社会政治领域演变,宗教随即发生质的变化。一些投入社会政治活动、本身固执信仰而又具有偏激情绪的人,很容易接受狂热化、政治化的影响,从而使他们在思想观念、行为活动中盲信、盲从,会信奉、追随那些有极端思想的从业人员、宗教家、政治图谋者。

信仰上的这种变化,完全不同于从传统宗教中分化出不同的教派和宗派,也不是从传统宗教中脱胎而出新的宗教;人们可以发现,宗教的这种演变,亦即宗教自我向非我的演变,与宗教自我的发展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结果,则演变、异化、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

概略地说,宗教极端主义的产生,完全是宗教经由它的狂热化、政治化,从而极端化、非理性化,最终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的。

人们通常说的政治宗教化、宗教政治化,可以说,在有的宗教那里,两者往往相伴而行。政治宗教化本身不过是政治本身假托为宗教,力求使之宗教化,但它不管怎样为政治涂抹宗教色彩、披戴宗教外衣、采用宗教名目,都无法掩饰它的政治属性,它不过是把宗教作为工具,通过对宗教的利用,使之为政治服务。

宗教狂热并不一定非要演变为宗教极端主义;可是,宗教狂热化的发展一旦与宗教政治化相结合,其必定异化、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应该指出,宗教蜕变、质变并不是整个宗教都随之发生性质的变化,只是在那些具有社会政治图谋者(及其相关人群)那里,才发生蜕变。 

由宗教异化、蜕变而出的宗教极端主义,虽然保留或部分保留由它蜕变而出的原先宗教的名目,它的成员仍然保留着它所从出的宗教的信仰(他们在信仰上不仅十分虔诚,甚至达到极端盲信、盲从的程度)、仍然在它所从出的宗教名义下从事宗教活动(他们在活动中不仅十分热诚,甚至达到偏颇、狂热的程度),但它已不再具有宗教之实了——在它那里,宗教不过是个幌子,为达到一定社会政治目的蛊惑人心的遮羞布,对宗教极端主义者的种种罪恶活动,起着掩护的作用。

可以说,宗教蜕变是宗教自我蜕变为非我,这个由蜕变而出的非我与宗教自我并存,并成为宗教自我的异己物和异己力量。它反过来则会给予所从出的宗教以曲解、亵渎、强制和糟蹋,甚至与之相对抗,使之丧失在信众中的影响,进而威胁它所从出的宗教的权威。

总之,宗教极端主义不是人们日常所闻所见、具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宗教。由于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明显、严重,也就使越来越多的民众认识到它是社会的一种毒瘤和公害,日益引起人们的厌恶和抵制。因此,一些国家对它的遏制、打击和镇压,则是不可避免和理所当然的。

 

宗教极端主义的基本特征

严格区分宗教信仰与宗教极端主义,是观察现实问题中应予强调和重视的。当宗教狂热化、政治化导致宗教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后,它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与宗教都有着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它的暴力恐怖活动,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宗教活动。

大致说来,宗教极端主义有如下的特征。

其一,宗教极端主义的非宗教性。宗教极端主义从它的宗教母体蜕变而出后,虽然还冠以宗教之名、极力保留并利用它所从出的宗教的原有信仰,甚至还与之有着割不断的联系,但它已不再是所从出的宗教了,而是非宗教的政治,日益显现其非宗教的政治性。这是它的首要特征。

宗教极端主义的目的动机、思想主张、组织形式、行为观念、活动手法、处世态度,完全暴露出它已经脱离了宗教的范畴,不再是人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宗教。本质上,它是非宗教的政治意识形态及其相应的社会政治行为;简言之,它是宗教的变态、宗教名目下地地道道的政治,或者说它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政治性,而不是什么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

与一般的政治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出于实用主义的需要,为掩盖他们的罪恶活动,需要宗教名义、宗教外衣,来组织、动员、激励同一宗教信仰者参与他们的罪恶活动。这完全是因为没有什么其他名义外衣比宗教名义、宗教外衣更能掩盖、庇护它的成员从事社会政治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应该说,它采取的宗教名义、宗教外衣,并不能掩盖、庇护它以类似宗教、而又并非宗教的罪恶活动。人们只要对多年以来发生的暴力恐怖事件作一检视,就能发现这些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的团伙,往往都冠以宗教之名。它们的罪恶活动,都不只是什么宗教的诉求,而是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的显示。

其二,宗教极端主义的虚伪性。宗教极端主义的一切思想观念,表面上是以所信仰的神灵的启示、旨意和经典的教诲为转移、确定其是非准则,一切行为活动以对所信仰的神灵和经典而不是对人类、对社会负责。这种以神灵启示、旨意和经典教诲为转移、对神灵和经典负责的谎言,完全都是蒙骗同一宗教信仰者的幌子。在它那里,更通常的是由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转而对人的信仰和崇拜,由听命于经典的教诲,转而盲目听命于它的鼓吹者、组织者的训诫和命令。

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在信仰同一宗教、特定人群中活动。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它可以利用宗教认同,传播极端的思想观点,寻求同情者、支持者、庇护者。由于它的极端主张、极端行为,或是违背多数人的意愿,或是背离社会的主流思想、主流文化、主流信仰,或是具有赤裸裸的违法犯罪的性质,难以骗取、诱惑更多的追随者和善良的民众。因而宗教极端主义在其活动中,一方面,极力发现那些信仰虔诚并显露出偏激或极端情绪者,从中物色对象、培养和发展它的信奉者、追随者。另一方面,它又以同一宗教信仰者为其社会基础,甚至从这些信仰者那里获得支持和资助,进而得到庇护,以掩饰其罪恶。后者也很容易在宗教认同的情况下成为它的保护伞,庇护其罪恶活动。因此,它就必定要有其欺骗性、虚伪性。这是宗教极端主义的又一特征。

它的欺骗性、虚伪性只对同一信仰者起作用。利用伊斯兰教的外衣能起作用者,对基督教徒、印度教徒或犹太教徒就不起作用。因为局外人完全不受其蒙骗。

19982月,沙特恐怖主义头子本·拉登在他发布的伊斯兰反犹太人和十字军国际阵线(即基地组织)不足2000字的圣战檄文中,为表明檄文的神圣性,就提到真主21处,并频繁提到伊斯兰教穆斯林先知清真寺圣战等。其欺骗性、虚伪性对明眼人来说是一目了然的。尽管如此,它对那些信奉者、追随者来说,却是他们为信仰、为从事罪恶活动的至高无上的动员令。受其迷惑、蒙骗者往往接受它关于忠诚信仰、履行神圣职责的说教,会死心塌地听命于它、效忠于它,可以杀人放火,可以投毒爆破,也可以为之牺牲、为之舍身卖命;或是成为它的社会基础,掩护其成员非法或违法的活动。   

其三,宗教极端主义的排他性。作为观念形态的宗教极端主义,它绝对排斥一切异质文化和一切异教信仰,容不得异质文化和异教信仰的存在,更容不得异质文化和异教信仰的载体的存在。即使那些与它同质的文化和信仰,由于与它的思想观念具有一定差距或区别,同样受到排斥;更不要说那些异质的思想、信仰、文化了。它不仅在思想观念上,而且在行为活动上,反对同一地区有多元文化和多种宗教信仰并存。这是宗教极端主义的第三个特征。

一个最突出的事例是2001年塔利班毁坏巴米扬大佛事件。2002年沙特摧毁境内外的其他古建筑,也是一个突出的事例。沙特援助波斯尼亚的机构,认为有些建筑带有偶像崇拜性质,随即摧毁了当地的这些带有奥斯曼帝国风格的建筑。这是宗教极端主义在文化领域、宗教领域的反映。就是说,在社会政治领域里存在极端主义的同时,它往往会在思想、文化或其他领域显现为极端主义。当前伊拉克、巴基斯坦不时发生的汽车爆炸事件,表面上看,仅是教派冲突引发的暴力恐怖活动,深究起来,则隐含着排他性因素的宗教极端主义的显现。

其四,宗教极端主义的说教性。宗教极端主义从信仰出发,以对神灵负责的精神把一切推向极端,并从极端的方面思考、观察问题,成为以宗教名义犯下罪恶活动的精神支柱。它的说教者往往是一些具有一定宗教学识的人。他们在极端主义团伙中是专职的宗教导师精神领袖,他们的地位和声威同样至高无上,并得到追随者、支持者、同情者的敬仰和尊重。这些专职的宗教导师精神领袖或许从不直接去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分裂国家、分裂民族的活动。他们是那种君子动口不动手的人。阿富汗圣战者抗苏战争期间,巴基斯坦白沙瓦建立大量的宗教学校(或经文学校),招收阿富汗难民中的青少年学经。这些学生学习的主要内容就是圣战。在他们学成后,就投入圣战,这一切都是宗教导师精神领袖说教的结果。又如,200210月印尼巴厘岛发生爆炸事件,有187人身亡、300多人受伤。这一恐怖袭击事件的犯罪者,正是接受这类说教的结果。可以说,宗教极端主义的第四个特征,就是它的说教性。

 

宗教极端主义的政治主张

由于宗教的不同,由宗教蜕变而出的宗教极端主义的表现形式也就各不相同。就有着不同宗教背景的宗教极端主义而言,它们的政治主张也会有所差异。

埃及的赛义德·库特布(穆斯林兄弟会的理论家和领导成员之一)就主张伊斯兰教应该干预政治、干预社会。他说,伊斯兰思想应体现于群体之中、活生生的组织之间、现实运动之内伊斯兰就其本质而言,本身就具有进行圣战的理由,这一理由就在于它那解放人类的总宣言……”而根据恐怖分子本·拉登的说法,这个宗教的中心是圣战推行圣战以传播真主的教义以这个宗教来清除不信者执行圣战是为了把真主的神谕传递给那些不信的人。不言而喻,这类政治主张与宗教教诲不同,完全背离了宗教,不再是宗教,而是十足的政治。为实现他们的这类政治主张,他们不惜在世界各地制造大量的暴力恐怖活动。

上述这些极端主义者的最终政治主张,是在一定地区建立伊斯兰教法统治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社会、伊斯兰制度。例如印尼巴希尔领导的伊斯兰祈祷团的目标是在东南亚建立统一的伊斯兰国家,该组织不断与菲律宾的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和泰国南部的穆斯林分离组织的骨干密谋如何在横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南部、新加坡、菲律宾南部和文莱等东南亚六国广大的伊斯兰地区建立原教旨主义的伊斯兰国家。其目的就是要在该地区全盘实现社会生活的伊斯兰化。

人们通常所说的三股势力,无外乎是宗教极端主义的载体。值得注意的是,在三股势力中,它的精神支柱正是宗教极端主义,或者说,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的活的灵魂。它们从事种种罪恶活动的根子,正是宗教极端主义。因而在反对三股势力过程中,应重视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抵御和防治。  

(作者金宜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本文系作者在“抵御宗教极端主义,维护民族团结”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来源:中国民族报 201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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