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宗委关于以推进三个专项工作为重点
进一步深化“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的通知
各市民宗局,义乌市民宗局:
自2009年4月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以来,各级统战、民宗部门精心组织、扎实推动,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发挥主动,创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卓有成效。2010年我省创建省级达标场所1020个、省级先进场所108个,其中,52个宗教活动场所、5家宗教团体和10名宗教界人士被评为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通过前一阶段创建活动的开展,我省宗教界爱国爱教的传统更加发扬光大,规章制度更加健全完善,场所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服务社会更加主动自觉,宗教关系更加融洽和谐,创建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
但是,全省各地还存在创建工作开展不平衡、宗教界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场所重“评比”轻“创建”等问题。根据今年的宗教工作形势和任务,按照国家宗教局关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总体部署和省委“平安浙江”建设的新要求,现就以推进国宗局3号令、7号令贯彻实施和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等三个专项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201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是宗教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各宗教健康发展、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的重要载体,是鼓励宗教界人士服务社会、密切与信教群众联系的重要方法。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把宗教活动场所营造成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落实宗教法律法规的重要阵地;有利于把宗教活动场所打造成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满意的和谐家园;有利于把宗教活动场所构筑成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共同抵御渗透的坚强堡垒;有利于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成引导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的重要平台。根据省委“平安浙江”建设新要求,各地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新路子,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浙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各地要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全面推进国宗局3号令、7号令的贯彻实施,妥善解决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并以首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典型经验,营造争创氛围,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激发宗教界的参与热情,把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今年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的目标任务和考核重点
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原则要求,在《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浙民宗发〔2009〕34号)中已经明确。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的主要目的,是使我省宗教界自身建设更加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宗教领域更加安全,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宗教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更加自觉。整个创建活动的主要任务,是自2009年起5年内,创建一批全国和省级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使我省80%的寺观教堂达到或基本达到创建标准。经研究,2011年,全省和谐寺观教堂创建,要以推进国宗局3号令、7号令的贯彻实施和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等三个专项工作为重点,全省新增和谐寺观教堂省级达标场所1000个,年底前基本完成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
根据国家宗教局的要求和浙民宗发〔2009〕34号文件精神,创建活动的考核要重点把握47条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有序、整洁安全、服务社会和“一票否决制“等9个方面的内容。2011年,各地在考核验收过程中,除要在坚持此前强调的制度建设、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宗教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是否存在“一票否决制”情况等4个重点外,还要特别强调国宗局3号令、7号令和《关于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宗发〔2010〕162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对于不积极参与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不认真贯彻《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不主动推进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场所,不得申报“和谐寺观教堂”达标场所考核。
三、今年和谐寺观教堂创建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宣传推动。5月中旬,全省各级民宗部门及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进行一次广泛的宣传发动,进一步明确创建活动的意义、目标任务、考核重点和工作安排,让更多的宗教界人士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二)初评推荐。6月下旬,各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完成对所辖区内创建场所的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新增宗教活动场所名单报各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三)组织复核。7月下旬,各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完成对初评推荐场所的考核,然后将今年当地新增达标场所的名单报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四)抽查考核。8月、9月,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市上报的达标场所进行抽查考核,最终确定省级达标场所名单。
四、狠抓落实,努力使今年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在创建过程中要有方向、有目标、有方法、有手段,要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从事宗教研究、服务信教群众的场所,也是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满足宗教生活需要的场所。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就是要教育和引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建设,正确处理场所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保持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融洽,为社会和谐、“平安浙江”建设贡献力量。为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认真做好自评、初评和复核推荐工作。
(二)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在考核验收过程中,各地要采用统一的考核标准和程序。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抽查考核仍将参照2010年做法,届时将分若干小组,每市每教抽取1至3个场所进行考核。抽查考核的基准分100分,达标场所的合格分85分。抽查考核仍采用扣分方式,由考核小组对照考核标准逐项打扣分。如被抽查的场所有扣分,则该市同教的其他场所也要作所扣分值1/3比例的扣分。但是,如果所抽查场所的分值已在85分(不包括85分)以下,则该场所将被视为非达标场所,该市其他同教的场所不再作相应的1/3比例分值扣分。
(三)要明确主体,讲究方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是和谐寺观教堂的创建主体,在创建和考核过程中,各地要注重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其首创精神,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产生误解,造成不良影响。各地可根据《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浙民宗发〔2009〕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考核评分表的通知》(浙民宗发〔2009〕138号)及本通知精神,参照《关于开展全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抽查考核的通知》(浙民宗发〔2009〕147号)文件,切实抓好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贯彻落实工作。
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初定于2011年8月、9月组织全省范围的抽查考核,请各市在7月30日前上报推荐省级达标场所名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浙江省民宗委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