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改革精神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
3月5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期间,宗教界举行小组会,讨论温家宝总理代表中央政府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来自宗教界的全国政协委员表示,报告中首次提出“维护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等内容,让宗教界人士振奋。他们认为,这一新提法将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为宗教发展提供新保障,在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宗教工作将取得更大发展。
权益和责任是对等的,获得的权益越大,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大。对于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而言,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就是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经济转型期,我国的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需要深入思考如何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独特的积极作用,如何进一步推进宗教工作的创新发展。
事实上,温家宝总理所作的中央政府年度工作报告中已经蕴含了答案。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忧虑、紧迫感和决心,也能够体会到处处突出改革的精神。可见,改革精神既是完成2012年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宗教界人士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基础。经过30多年的发展,当前改革发展面临更多的新现象、新挑战。这些新现象、新挑战涉及利益相关者众多、情况复杂多变、矛盾日积月累。只有以更加坚定的改革理念、更加宽阔的改革视野、更加无畏的改革勇气、更加巧妙的改革策略,才能突破体制机制阻碍,发挥宗教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界人士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不意味着宗教界人士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恰恰相反,宗教团体需要勇于自我改革,进一步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落实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通过承担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一方面可以减少对社会资源的占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生产经营组织减轻社会负担。
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文化繁荣中发挥积极作用,也需要应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包括要适应时代需要推进宗教文化创新,为社会提供优质丰富的宗教性文化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要从传统的宗教伦理中推陈出新,为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提供可用资源,为形成知荣辱、讲正气、守诚信、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做表率。
宗教界人士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样需要应用改革创新的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不仅需要宗教界人士在心灵健康、信仰纯洁、生活平和等传统的精神领域继续有所作为,而且还需要在服务社会上有新的作为。例如,虽然长期以来我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开展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等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但是,由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认识尚不一致,政策尚不明确,有些优惠待遇得不到落实,影响了宗教界参与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加之宗教界自身由于人力、财力、制度等因素的制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活动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慈善活动的效果。前不久,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在这样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下,宗教界人士更需要自加压力,持续改革创新。
借用人民日报2月23日社论中的一句话:“宁要微词,不要危机;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只有通过自内而外的改革创新,才能够发挥更大的、独特的、积极的作用。有作为,必将更有地位。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社会各界更加自觉的认可和维护。(作者:张志鹏)
来源: 2012-03-14中国民族报 /中央统战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