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引导相适应的必要性
中央1991年6号文件第一次正式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科学论断。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对宗教工作强调“三句话”,并且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一步将“引导相适应”明确为宗教工作的大方向。中央2002年3号文件对“引导相适应”作了全面阐述。
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作用的两重性,决定了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宗教要存在和发展,都要与所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以及他们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付出的积极努力,也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实践基础。
引导相适应的基本内涵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内涵,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要求”和“五个支持”。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和爱教结合起来。宗教界要以关心国家的兴旺、民族的强盛为己任,以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为最重。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民族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这是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各宗教之间、不同教派之间,都要彼此尊重、和睦相处。不能以信仰宗教与否划线,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和对立。不能搞唯我独尊,排斥其他宗教和教派,造成宗教冲突、教派纷争。要以团结为重,自觉维护人际和谐与社会稳定。
要支持宗教界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改革和调整不适应社会进步的内容,跟上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只要弘扬宗教中的积极内容,抑制消极因素,调整不适应社会进步的内容,宗教就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断努力。
形成广泛共识,扩大统一战线
党对宗教的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同宗教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为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共同奋斗,是党领导的最广泛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把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海内外中华儿女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信仰宗教与否并不决定其政治立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了与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增强党在信教群众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但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和有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相互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不断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基础,使中国梦成为我们党同宗教界实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基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正能量。
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组织保证。
要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在组织建设方面,要帮助宗教团体加强全国和地方宗教团体的领导班子、工作班子建设,积极物色和培养后备力量,稳妥解决新老交替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要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自我管理。在作风建设方面,要帮助宗教团体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鼓励宗教团体主动接触受境外势力、非法组织影响的信教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讲清宗教正信,引导他们到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过正常宗教生活。
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转变观念,创造条件,提供空间,鼓励宗教团体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开展工作,把“党政所需、信众所急、团体所能”的事务更多地交给宗教团体去办,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协同作用,实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与宗教界协同管理、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要切实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涉及拆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房产的问题,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要重视并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办公、人员、经费以及水、电、路等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宗教团体的管理,主要是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团体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而不是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培养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重视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培养,加强同宗教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这不仅是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重要前提。
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培养标准。宗教教职人员只有既具备较高的宗教造诣和道德操守,又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人文素养,才能得到信教群众的信任,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要遵循宗教教职人员的成长规律。对特别优秀、能力出众的年轻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大胆推荐使用,并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注意把年轻宗教教职人员放到基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锻炼,多接触信教群众,学习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不仅要培养爱国宗教领袖,还要培养宗教各方面的专门人才,包括管理人才、教育人才、研究人才、社会服务人才、国际交流人才等。
要发挥宗教院校主渠道作用。宗教院校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由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爱国宗教人才、正确阐释宗教教义、培训现有宗教教职人员的全日制院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走中国特色的办学道路,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立志从事宗教事业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要切实改善办学条件。要继续加大对宗教院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建立数据查询系统,维护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宗教团体应当依照章程、制度和教规教义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言行,按照相关标准做好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重视加强日常管理。
要加强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通报有关情况,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虚心听取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把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成为他们可信赖的朋友。对一些宗教教职人员中出现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要充分认识宗教界人士在信教群众中的特殊影响力,努力做到政治上团结、信仰上尊重、感情上贴近、生活上关心,使他们的正当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支持宗教界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所谓宗教思想建设,就是指根据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的实际,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伦理基础。比如佛道教界开展讲经交流、藏传佛教界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天主教界开展民主办教、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等,都是我国各宗教积极开展宗教思想建设的重要平台。这对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都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对于各宗教正在积极开展的宗教思想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予以重视和支持,同时要遵循客观规律,启发和引导宗教界自己来进行,不能越俎代庖。
(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编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节选之八
来源:2014年06月11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