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群:不允许有法外之宗教 也不允许有法外之教徒
3月11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政协常委朱维群、黄洁夫以及政协委员胡晓义、李彦宏、俞敏洪围绕促进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稳定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朱维群回答记者。
中新社发 张浪摄
3月11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朱维群:我的发言题目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朱维群: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中“相适应”一句既是基本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总体目标。
朱维群:宗教总是某一具体社会的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以其特有方式反映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同时又随社会发展而变化。宗教的历史就是一个反映社会、影响社会,又适应现实社会的历史。如果某种宗教不愿或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它就不可避免会走向消亡。就中国来说,历史上凡是外来宗教,都必然要经历一个中国化的过程,否则就难以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在其中所具有的形态也必然与以往旧时代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宗教适应了历史上的中国还不够,还要适应今天的中国,改变旧时代的政治烙印,在宗教观念、制度、组织等方面进行调整,从现实生活中吸收新鲜养分。
朱维群: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层面的要求是宗教界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从政府依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教徒首先是公民,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也要尽到公民的各种义务。在我们国家,不允许有法外之宗教,也不允许有法外之教徒。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只要爱国守法,就基本做到了“相适应”。我国宗教界有着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新中国建立以来,不断增强爱国热情,维护国家利益,主动投入国家建设进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要主动配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引导信众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政教分离,反对境外利用宗教搞渗透和分裂活动的图谋,在事关祖国统一、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等重大政治问题上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
朱维群:“相适应”的第二个层面,要求宗教界不仅满足信众信仰上的需求,还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多做有益于民众幸福、社会和谐的事。近些年宗教界积极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支持教育卫生事业,保护文物,保护自然环境,参与抗灾活动。随着社会发展,宗教界要进一步丰富参与公益事业的形式并拓展渠道,减轻信众宗教活动负担,树立济世助人的良好社会形象。
朱维群:“相适应”的第三个层面,要求宗教界进一步挖掘和弘扬教义教规中有利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道德提升的内容。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宗教经典和教义教规不能随便改动,但可以结合时代要求作出新的阐释,赋予新的内容。
朱维群:近年来佛教提倡“人间佛教”,道教开展“生活道教”,伊斯兰教开展“解经”活动,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推进“民主办教”、“自选自圣”,都取得长足进展。佛教界深刻揭露达赖集团歪曲佛教教义、煽动制造zifen事件的恶行,针锋相对地阐释佛教珍爱生命、不许杀生的基本教义;伊斯兰界提出坚守中道、远离极端,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一切打着宗教旗号的暴力恐怖行为,都有力维护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赢得社会尊重。对教义教规作出新的阐释,要依靠宗教界自觉,不能由他人越俎代庖。
朱维群: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将长期存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项长期、系统、艰巨的工程。要整合党政宗教部门、宗教界、学术界等多方力量,遵循人类宗教现象内在规律,结合中国宗教的传统,及时作出方向性、前瞻性、战略性思考,深入阐释“相适应”的内涵、要求和途径。
朱维群:当前有必要强调坚持外来宗教中国化的传统,防止“去中国化”、“逆本土化”倾向的发生和扩散。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宗教组织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所涉及法律问题,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利用国民教育资源,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特别是中青年的国民教育水平,引导他们自觉关注、参与和服务社会。党政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在引领“相适应”的过程中,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建立在爱国主义基础上的统一战线。
来源:2015年03月12日 中国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