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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炉峰禅寺慈善联合会章程

     

     

    绍兴市炉峰禅寺慈善联合会章程

     

    20161229日绍兴市炉峰禅寺慈善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绍兴市炉峰禅寺慈善联合会(英文译名:Shaoxing Lufeng Temple Charity Federation,简称LCF)。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绍兴市炉峰禅寺和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共同发起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慈悲感恩、弘法人间、造福社会、济世大众。

    第四条  本团体主管单位为绍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民政局,并自觉接受两局工作业务指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绍兴市南镇会稽山香炉峰(炉峰禅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患病的贫困儿童;

    (二)救助低收入家庭;

    (三)资助贫困地区的学生及教育条件的改善;

    (四)支持贫困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促进孤老残疾人生活条件的改善;

    (六)赈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热心公益慈善,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公益慈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发展情况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项目设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必须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的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须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绍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备。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项目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须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须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清算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须按照章程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12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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