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理论创新 推动科学发展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开拓创新的辉煌五年
2010年12月07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
“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接近尾声,“十二五”规划的辉煌大幕即将拉开。五年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项事业都取得了辉煌成就。在宗教工作中,党中央坚持理论创新,推动宗教工作科学发展,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境界。国家宗教事务局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指示精神,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研究和探索,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推动宗教工作实现了理论和实践双丰收。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发展
五年来,我们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对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胡锦涛同志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做好宗教工作要抓“两个关键”,一是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二是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工作要落实“两个根本”,一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个根本要求,二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这个根本任务。这些论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发展。
(一)提出“和谐宗教关系”,提高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06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着重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五个方面对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和作用作了深刻阐述。他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保持和促进这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将“宗教关系”列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与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党的执政地位紧紧联系在一起,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提到了新高度。
关于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胡锦涛同志提出了明确要求。他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此,“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就成为党中央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提出“四个全面认识”,深化对宗教问题新特点的认识
在2001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宗教问题,在深入考察国内外形式的新变化和宗教工作新形势的基础上,高度概括并深入阐述了宗教问题的三个特点,形成了我们党关于宗教存在具有长期性、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的基本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成果。
在2006年7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提出:“要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讲话特别强调了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根源,深化了对宗教问题基本特点的认识。在2007年12月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会议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同志又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出发,深入分析了宗教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宗教问题的新特点,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的认识。
(三)提出“全面贯彻方针”,完善对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论述
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反复提炼的过程。“十一五”期间,中央明确提出并反复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在2006年7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明确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两个关键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新党章也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这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正式确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应对宗教工作新形势的重要法宝,是解决宗教领域新问题的治本之策,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核心成果。
(四)提出“发挥积极作用”,明确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又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胡锦涛同志在2007年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他进一步提出,要“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挥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做作贡献,支持他们根据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的实际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伦理基础。要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
二、宗教工作理论的新探索
“十一五”期间,国家宗教事务局深入领会、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创新理论、战略部署和新要求,在前一个时期探索“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和谐社会的宗教论”研究探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推动了宗教工作理论武装和宣传教育。
(一) 深入研究“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后,国家宗教事务局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理论探索,从能不能发挥、如何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先后发表论述“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的九篇系列理论文章,从世界到中国、从历史到现实,从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上,阐述了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相关理论问题。
(二) 正式出版《和谐社会的宗教论》
最近出版的《和谐社会的宗教论》,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05年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该书是在中国对内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对外倡导共建和谐世界的大环境下,对党的宗教工作理论的初步探索,对我国宗教工作理论和实践探索经验作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探索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的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积极尝试。首先,该书对宗教与社会和谐的关系进行了多维考察,详细阐述了宗教发挥社会作用的机理,分析了各国处理宗教关系的成败得失;其次,该书构建了宗教与和谐社会的理论框架,全面梳理了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阐述了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积极探索“宗教和谐理论”
2009年9月以来,国家宗教事务局新一届党组高度重视宗教和谐理论的探索,继续推进宗教和谐理论的研究。围绕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新要求,王作安局长先后发表关于政教关系、宗教信仰自由和扎实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等方面的理论文章;12月,王作安局长在中美“宗教多元与宗教关系”研讨会上,发表题为“宗教和谐:宗教关系的新境界”的演讲;2010年1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宗教和谐:宗教工作的新境界”的理论文章,提出宗教和谐是时代提出的新要求,是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新境界,进一步阐述了宗教和谐的丰富内涵,指出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是宗教工作的新目标。该文是我局探索宗教和谐理论的重要成果。不久,一篇题为“宗教和谐:全球化时代的新理念”的理论文章又将发表,构成新一届党组深入探索宗教和谐理论的“三部曲”。
三、宗教工作实践的新进展
“十一五”期间,国家宗教事务局坚持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紧紧围绕“两个根本”,牢牢抓住“两个关键”,以理论探索的最新成果不断推进宗教工作实践取得新进展。
(一)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尊重和保护,更加强调以法律手段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制定出台配套细则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支持宗教界在平等友好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建立健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体制机制,防范“民运”分子等打着宗教旗号从事违法活动,防范境内外势力借奥运、60大庆、世博、亚运和抗击重大自然灾害之机利用宗教搞渗透活动;支持宗教界开展“解经”工作、民主办教和神学思想建设,倡导人间佛教,深入开展藏传佛教寺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宗教工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
2005年3月,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上迈出重大步伐。《条例》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使我们党在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方面从以往的以政策调整为主,全面过渡到政策调整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的新阶段。《条例》颁布后,国家宗教事务局继续努力推进相关配套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国家宗教事务局已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7个配套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已出台近60个地方性宗教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起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体系,使宗教事务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三)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全面展开
2009年3月,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正式启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国家宗教局始终牢记中央关于“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根本任务,注重切实解决信教群众的现实困难,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注重教育引导宗教界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注重充分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通过一年多的实践,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已经成为推动解决当前新形势下宗教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一个有效抓手,成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有效载体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各宗教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
(四)宗教公益慈善事业不断开拓
国家宗教事务局十分重视支持、引导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探索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多次组织开展调研,对全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现状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调查统计,基本摸清了情况;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做法进行了研究,梳理了我国现行的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制定促进、引导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工作思路和具体办法,切实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不断开拓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